青岛理工大学费县校区
荣誉称号评选试行条例
第一节 荣誉称号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一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标兵;
(二)优秀学生;
第二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荣誉称号:
优良学风班。
第三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二)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平均学绩数在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
(四)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科技创新奖学金;
3、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获社会工作奖学金;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文体活动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且“思想政治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并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营造健康文明的宿舍氛围;并获得文体奖活动学金或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五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视情节在1年或更长时间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六条 “优良学风班”评奖条件:
具体评审办法按“青岛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执行。
第二节 评选办法和奖励方式
第七条 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在学生素质测评和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由班级具体实施。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良学风班的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六周内进行。
第八条 优秀学生标兵人数不限,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优良学风班按全校班级总数的30%评选。
第九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标兵的产生可由班级推荐候选人,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评选审核,并将初步人选在全校进行公示,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的评选由班主任组织,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报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
具体评选办法按“青岛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应将学生荣誉称号的评选结果在校区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印发文件表彰。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章、奖状或证书;
(三)发放奖品;
(四)发放奖学金、奖励金。
第三节 公示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将审核结果公示三天。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申诉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四节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班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班级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级专科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